规范OTA召回备案!厂家需提供“信息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4日讯 今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备案的补充通知。补充内容规定生产者备案采用OTA方式技术服务活动或召回时,需提交《汽车远程升级(OTA)安全技术评估信息表》。
《信息表》包含了生产者、车辆信息,以及OTA类型、升级发布时间、升级周期、升级需求来源、升级实施目的、升级失败处理机制等信息,涵盖了OTA前、中、后各个阶段。
具体来看,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市监质〔2020〕123号),为进一步规范汽车OTA召回备案,强化安全技术评估,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产者备案采用OTA方式的技术服务活动或召回时,需提交《汽车远程升级(OTA)安全技术评估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填写要求参见《汽车远程升级(OTA)安全技术评估信息表填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实施OTA的,生产者应在本通知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信息表》。本通知发布之后实施OTA的,生产者应在OTA发布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表》和电子版升级包。
技术服务活动备案和召回备案通过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信息表》(盖章版扫描件和电子版)通过邮箱(vrecall@dpac.org.cn)提交。电子版升级包以光盘形式邮寄至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